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

箴19:18--不可過激懲戒

箴19:18
「趁兒女年幼可教時,應即時管教,但不可過激,以致毀滅了他們。」(現中修)
「趁有指望,管教你的兒子;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。」(和合本)
「趁有指望時、要管教你的兒子(或譯:要管教你的兒子,因為還有指望);不可立意(或譯:不可任意)害死他。」(呂振中)
"Discipline your child while there is hope, but don't get so angry that you kill him!"--CJB
"Discipline your son while there is hope, And do not desire his death."--NAS
"Chasten thy son, seeing there is hope; but set not thy soul upon killing him."--DBY

當在《和合本》看此金句時,就只會想:趁小朋友年幼時,他仍有受教的心時,就要管教他;我們要上心/在意,否則他只有死路一條。


但當多看幾個不同的中英譯本時,我在《和合本》的想法真是大錯特錯。

一個跟隨主並有兒女的的家庭,父母要趁小朋友仍有受教的心去教他們。不是要等他們犯大錯,更不是過了受管教的年齡才去教。教--懲戒(Discipline / Chasten)也。同時父母用懲戒的方式去。不過在懲戒中,如《現中修》的說,不要過激,父母是要指正他們,不是(《呂振中》說:任意)毀滅和殺死他們。

打和罵是需要,不要過量,求主給作父母的有智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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